What Can I Do With My Guilt? © 2011 by R. C. Sproul Published by Reformation Trust Publishing a division of Ligonier Ministries 421 Ligonier Court, Sanford, FL 32771 Ligonier.org ReformationTrus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No part of this publication may be reproduced, stored in a retrieval system, or transmitted in any form or by any means—electronic, mechanical, photocopy, recording, or otherwise—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permission of the publisher, Reformation Trust Publishing. The only exception is brief quotations in published reviews. Library of Congress Cataloging-in-Publication Data Sproul, R. C. (Robert Charles), 1939What Can I Do With My Guilt? / R. C. Sproul. p. cm. -- (The crucial questions series) Includes bibliographical references. ISBN 978-1-56769-258-7 1. Guilt – Religious Aspects – Christianity 2. Forgiveness – Religious Aspects - Christianity. I. Title. BT722.S67 2011 Chinese Copyright 2016 Reformation Translation Fellowship, Atchison, KS 66002 RTFDirector@GMail.com http://rtf-usa.com/ Translated by Yida Qiao 1 2 我该如何处理 我的罪咎 司布尔(R. C. Sproul)/著 乔兰山以妲/译 3 目录 第一章 罪咎与罪疚感 第二章 第三章 处理罪咎 痊愈之道——饶恕 4 第一章 罪咎与罪疚感 我在神学院授课期间,经常被委派教授基督徒护教学。护 教学(apologetics) 一词来自希腊单词 apologia,意思是“作 出回复”。因此,护教学这门学科不是关于因着身为基督徒而道 歉,如同这个词语貌似具有的含义 【译注:护教学的英文单词 “apologetics”跟英文的道歉“apologize”相像】,而是旨在为基督教 真理提供理性、智性的辩护,以及回复人们针对信仰提出的异 议。这是一项可以相当抽象、富有哲学性的事业。 我教授护教学期间,经常与非基督徒交流;他们中有些人 漠不关心,有些人则对基督教抱有公开的敌意。因着这个缘故, 我在这些讨论中时常碰到有关许多真理的异议。我的想法如同 法兰西斯.薛弗(Francis Schaeffer)所言,基督徒有责任对诚实 问题给予诚实的回答,只要我们能够作答。因此我尽力照此去 做。 然而或早或晚,尤其在与无神论者和对基督教抱有哲学敌 意的人讨论的时候,我会从给答案的努力中停下来,提出一个 5 非常尖锐的个人问题。我会说: “我们已经讨论了抽象问题,对 神的存在等主题作了理性论证,让我们把那些问题暂时放在一 边,让我问你一个问题:你如何处理你的罪咎?” 这个提问时常造成讨论主旨的戏剧性转变,它触及了对许 多人而言某种非常内里的东西,某种在存在意义上对他们造成 影响的事物,因此将讨论转离了抽象范畴。我问这个问题时, 大部分情况下同我说话的人都不会生气,有时候对方会说他没 有罪咎,或者罪咎不过是宗教人士发明的词汇。然而通常情况 下,那人会严肃对待这个问题,试着解释他是如何处理罪咎的。 我认为,这正是每个人类都知道罪咎为何物的证明,每一个人 在他或她人生中的某个时刻,都会在某种程度上不得不处理罪 咎问题。 罪咎:一个客观事实 什么是罪咎?首先我们得说罪咎不是主观的,而是客观的, 因为它符合一种客观标准或实际。这使我得出我能组合出的最 简单的罪咎定义:罪咎就是一个人违背一条律法时所招致的。 6 我们明白它在司法公义体系中是如何运作的,如果有人触 犯了某条法律,触犯了政府颁布的某项法规,这人就被视为犯 法,可能得上法庭。这人或许会说他无罪,在这种情况下他就 符合审讯条件,经常是由陪审团执行。在审讯过程中必须列出 证据、听取证词,审讯最后,陪审团成员要达成裁定,他们按 照他们的判断决定这人是否真的有罪于触犯他被指控违反的法 律。 审讯有许多种,辩护有许多种,证据也有许多不同的级别。 一 些 年 前 ,似 乎整个美国都 都在关注 O. J. 辛普森( O. J. Simpson)的两场审讯——一场是刑事审讯,一场是民事审讯 ——二者关注的证据规则不同,在达成裁定上有着不同的指导 原则,如此等等。但不论哪一种审讯,关键问题都在于:这人 是否具有罪咎?换句话说,嫌疑犯真的犯罪了吗?他或她是否 违反了法律? 律法是我们世界里无可遁逃的实际,我们有从父母而来的 家规,有老师或雇主制定的守则,有国家和联邦政府颁布的法 律。我们所有人都要服从规条与法律,我们可能在某些法律上 怀有异议,甚至对法律的整个观念都不甚认同;我们可能在被 要求留意的法律上完全没有投票的机会,但尽管如此,那些法 7 律仍然在那儿,我们无法忽视它们。当我们谈论罪咎时,我们 是在谈论触犯或违反这些规条或法律。 圣经观念里,神是至高的赐律者,活着的每一个人都有责 任遵行祂的律例、要向祂交账。是的,神的确有规条和律法。 很多时候人们对我说基督教不是关于规条律法,而是关于爱— —这实在不是真的。基督教的确是关于爱,然而那是因为爱是 规条之一——神命令我们爱祂并爱人如己。基督教不是仅仅关 乎规条律法,但神制定的规条和律法从创世之日起就是人生实 际,因此如果我们形容罪咎是一个人违背法律时所招致的,那 么我们违背神的律法时,就招致最高的罪咎,这是因为神的律 法是完美的。神的律法从不专制,不是仅仅反映某个游说团体 的私欲,相反,它彰显的是神自己完美、圣洁、公义的性情。 很显然,如果没有神,我们就不用担心触犯神的规条,因 为祂根本没有规条,尽管我们仍然要面对次级地方官员的规条。 我相信我们所有人都违背了神的律法,然而哪怕我们没有违背 神的律法,我们也一定违背过人的律法,因此我们所有人都经 历过违背某项律法而招致的客观处境。 假设一个人犯了蓄意谋杀罪,他处心积虑地计划取另一人 8 的性命并且执行了自己的计划,那么这个世界上大多数人都会 同意杀人是一件坏事,谋杀是错误的。甚至在这个相对主义、 许多人说没有绝对的年代,如果一个人碰上有人拿刀指着他、 威胁要杀他,他也会将他对相对主义的委身抛诸脑后,说: “这 是错的!如果你蓄意杀害我,你就自招罪咎!”他是对的,在某 种程度上,我们都明白有些事是本质错误的,如果我们做这些 事,我们就招致罪咎。 罪疚感:一个主观回应 “你怎样处理你的罪咎?”我问人这个问题时,会发生一 件有趣的事。我没有问人如何处理他或她的 罪疚感,问题而是 关于他或她的罪咎。然而,基本上被问的每一个人答案都跟他 或她的罪疚感有关。这时,我会停止讨论,对罪咎和罪疚感做 一个仔细的区分。尽管这两者密切相连,但它们并非同一件事, 基本区别在于主观和客观的区别。 让我们花点时间思想一下“感受”,感受是有位格的存在所 经历的事物。按着我们的知识,石头没有任何个人感受,它们 是冰冷、无生命的物体。因此,假如有人朝我扔一块石头、砸 9 中了我的头,扔石头的人可能经历罪疚感,也可能没有,但我 可以确切地得出一个结论:那块石头不会受到任何心理伤害。 那块石头是这次袭击的工具,但它不具有感觉。人则不同,人 是位格性存在,具有理性和意志,每个人在他的生活中都具有 感觉的方面。因此我们谈论罪疚感时,我们是在探讨某种个人 而主观的事物。 没有罪疚感的罪咎 。我们试图找出罪咎与罪疚感的差异 时,记住一点很重要:我们的感受并不总是与我们在律法之下 的光景完全一致。一些例子可以很好说明这一点。 我们有一个表述专门形容那些你无法阻止他在非停车区域 停车的人,他们为此吃罚单,也不过是将罚单扔进垃圾桶,或 是接到法院传票要求交罚款或出庭,他们也只是视而不见。我 们称这些人为“藐视法规者”,他们似乎可以重复违反停车法规 而没有任何个人懊悔。 将这一观念提升到更高级别,在心理学研究中,有一类人 被称为心理病态(psychopaths)或反社会的人(sociopaths)。 这 两 个 词 的 共 同 元 素 是 path 这 个 后 缀 , 来 自 希 腊 单 词 pathos,意思是“受苦,感觉,情感”。一个心理病态或反社会 10 的人是一个可以做出反社会行为——例如某种穷凶极恶的罪行 ——而不具有任何明显懊悔之情的人。有时候这样的人也被称 作“精神变态型说谎者”,意思是这个人不仅习惯性、经常性地 说谎,而且说谎时还不受任何良心的攻击和折磨。 人们犯下严重罪行却没有罪疚感时,他们的感受跟实际招 致的罪咎不相称,因此,人的确可能具有罪咎而没有罪疚感, 或至少缺乏等量相当的罪疚感。这种罪疚感的缺乏并不总是意 味着这人真的没有罪咎。 想象一下某人因一级谋杀罪被捕,起诉方有这人事前对受 害人显明敌意以及表明确切谋杀意图的音频和视频证据,也有 实际谋杀的视频录像,以及 DNA 检测,甚至还找到了凶器。然 而,这人到了法庭,法官问“你如何为自己辩护”时,他说: “我辩护自己无罪。”这人然后选择自己为自己辩护,而不是采 用辩护律师。他站在法庭上给出辩护呈词时说:“我没有罪咎, 因为我没有罪疚感,不管那些客观证据如何。我的主观见证确 立我的清白,我不可能有罪,因为我不觉得自己有罪。”你认为 如此的辩词能在世俗法庭上起多大效果?这人说他没有罪咎, 因为没有罪疚感——这个事实不能证明他的清白,因为仅仅是 一个人不感觉有罪,不能作为他是否真的谋杀触犯法律的绝对 11 证明。 人是有可能在神面前有罪却没有罪疚感的,耶利米书第三 章中,先知讲到旧约神的百姓的背信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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